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发布日期:(2018/3/8) 点击次数: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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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原则、过程和管理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所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 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T50680-2012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CJJ 12-19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153-2010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AQ/T 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NB1001-2011 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QXT109-2009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3.5 城镇燃气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公用性质的用户,且符合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6 城镇燃气工程 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配和有关应用的工程。 3.7 燃气设施 指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3.8 用户燃气设施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 3.9 安全设施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如:消防设施器材、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个体防护设施、超温超压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安全防范监控装置等设施。 3.10 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3.11 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3.12 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3.13 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 3.14 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3.15 停气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3.16 动火 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3.17 直接(间接)置换 采用燃气或惰性气体替换燃气设施中空气的过程,或者用水替换燃气设施中燃气的过程。 3.18 监护 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它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4 一般要求本规范采用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 4.2.1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 4.2.2 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应当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2.3 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2.4 安全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管理,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1 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3.2 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现差距。 4.3.3 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3.4 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3.5 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3.6 自评阶段:应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5 核心要求
5.1.1 方针政策企业应坚持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应满足: 1)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3)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4)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相适应; 5)员工及公众易于获取。 5.1.2 年度目标与计划企业应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覆盖到各个管理层级和岗位,并予以考核。企业各基层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5.2.1 主体合法性依法设立,企业证照齐全有效。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超范围或超期经营,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等行为。 5.2.2 组织机构5.2.2.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2.2.2企业安委会(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应下发至各单位,各单位对相关要求进行落实。 5.2.2.3企业应建立从安委会(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3 职责5.2.3.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委会(领导小组)和各单位的安全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全员签订安全(消防)责任书。 5.2.3.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安全职责。 5.2.3.3企业应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5.3.1 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应依据国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3.2 安全投入管理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和台账,监督管理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5.3.3 工伤保险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5.4.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安全部门汇总。 5.4.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员工,对各级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安全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并传达给相关方。 5.4.1.3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按照相关要求适时地制定符合本单位客观实际的规章制度,加以贯彻。 5.4.1.4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或总结。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岗位安全职责 3)安全生产奖惩考核 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及费用管理 5)风险管理 6)安全生产会议 7)安全培训教育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 10)重大危险源管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2)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4)职业卫生管理 15)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 16)消防管理 17)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18)设施设备管理 19)作业安全管理 2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21)用户设施检查、维护和报修管理 22)检维修管理 2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 24)燃气抢险管理 2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 26)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根据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特点和危险性,编制作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1) 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 2) 场站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 3) 户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 4) 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 5) 压力表、安全阀、报警装置的运行维护 6) 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的运行维护 7) 消防设施器材的运行维护 8) 监视和测量设备(仪器)、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 9) 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维护 10)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 11)抢修作业 12)置换、放散作业 13)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14)加臭作业 15)管道通球、吹扫、试压作业 16)压缩天然气脱硫、干燥、加气、卸气及运输作业 5.4.4.1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 5.4.4.2企业应定期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修订。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估: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设备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他相关事项。 5.4.4.3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有效版本。 5.4.4.4企业应建立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5.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安全培训教育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5.5.1.2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教育、培训人员、资金和场地的落实。 5.5.1.3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5.5.1.4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1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5.3.2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5.5.3.3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5.3.4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5.3.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3.6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5.4.1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承包商、供应商、以及临时外聘人员。 5.5.4.2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6.1.1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6.1.2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5.6.1.3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安全控制。 5.6.2.1设备设施的使用、检测、维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6.2.2企业应对设备设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可靠性管理,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投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落实设备设施管理责任制,保证其运行、运转达到完好状况。 5.6.2.3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完整、准确的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台账。设备实施技术档案应随设备设施迁移而转移,随设备设施报废而封闭。 5.6.2.4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周期、维护内容、维护程序、维护保养标准。 5.6.2.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设施要做到:懂设备设施工作原理,会操作技能;懂安全操作规程,会严格执行;懂岗位风险,会防范措施;懂应急预案,会应急处置。 5.6.3.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6.3.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企业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6.3.3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监控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6.3.4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5.6.3.5企业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5.6.3.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企业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6.4.1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划定关键装置、重点场所及部位,可将下列装置及区域作为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1) 储、配气站; 2) 燃气储气罐(井、气瓶组); 3) 压缩机(房); 4) 过河、过桥燃气管道。 5.6.4.2企业应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治理。 5.6.4.3企业应对关键装置和重要设备制订综合检维修计划,计划应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检修期间安全控制措施、定检修质量标准、定检修进度安排。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编制检维修方案;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相关方资质评定;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2)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5.6.5.1企业储、配气场站应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外来车辆进入场站登记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值班、生产运行操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日常行为,保障场站安全稳定运行。 5.6.5.2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场站安全设备、设施台账。企业应确保安全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与器材;安全防范设施;个体防护设施;监控与数据采集设施: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5.6.5.3各种安全设施应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施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严禁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企业应对监控和数据采集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6.5.4场站相关管理及作业人员应掌握输配气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燃气基本特性;输配运行工艺以及输配设备操作、日常检查维护相关知识。 5.6.5.5企业应参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规定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设置警示、识别标志。燃气设施着色应符合有关着色标准。 5.6.5.6燃气场站内的燃气(水)管道阀门应统一编号,现场阀门编号应与工艺流程图中阀门编号一致,工艺流程图应张贴在值班室或工艺区。进、出场站的每根燃气管道上应有醒目的气流方向标志。 5.6.5.7企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和纠正,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 5.6.5.8燃气设施运行工况应正常、安全可靠,无超压、泄漏、油污、锈蚀、腐蚀及损坏失效等情况,运行部件应平稳,无异响、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 5.6.5.9企业应结合场站危险源辨识、分析,编制场站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完好情况,对缺损的应急物资及时更换。 5.6.6.1企业应设立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人员;运行、维护、抢修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6.6.2企业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应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燃气调压站、柜、箱的巡查和维护维修; 2) 管道与标志桩、里程桩、阀门井、阴极保护检测井等附属设施的巡查; 3) 燃气管网的泄漏检测、防腐层检测、阴极保护系统检测; 4) 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工地的巡查 5)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5.6.6.3企业应参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规定设置燃气管网警示标识、管线地面标示等。 在维护、维修、抢修、施工作业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5.6.6.4企业应配置燃气设施抢修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等。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接到燃气报险报修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5.6.6.5企业应对管网进行运行状况评估,对存在运行隐患的老旧设备设施主动改造,并制定管网及附属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5.6.7.1企业应分类建立供气区域内燃气用户的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单位名称、用气地址、用气性质、用气设备类型、数量及安装位置等。 5.6.7.2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燃气设施维护管理权限和有关安全责任。 5.6.7.3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通过媒体、公告栏、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和应遵守的安全用气规则。 5.6.7.4企业应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商业用户每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并告知用户检查结果、存在隐患,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 5.6.7.5企业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燃气抢险抢修电话和咨询服务电话,方便用户报险报修、业务咨询和投诉等。 5.6.8.1消防安全管理及检查 5.6.8.1.1企业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5.6.8.1.2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5.6.8.1.3企业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计划,保障消防安全投入到位,并有效实施。 5.6.5.1.4企业应建立消防志愿队伍,制定各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有针对性的组织演练。 5.6.8.1.5企业应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四个能力建设”。企业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灭初期火灾等消防安全义务。 5.6.8.1.6企业应将场站、仓库、以及重要办公场所,纳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管理,建立消防档案,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8.1.7企业应当确保各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5.6.8.1.8消防重点部位运行维护人员应每日对重点消防部位及周边进行防火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企业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5.6.8.1.9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情况、用火用电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员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防火巡查的落实以及消防档案建立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以及消防演练情况等。 5.6.8.1.10各项检查、测试应做好记录,记录存档备查。 5.6.8.1.11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各类隐患登记管理,不能现场整改的隐患,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对重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上报相关部门。 5.6.8.2安防监控设施设备 5.6.8.2.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值班备勤制度、警企联防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等;制定安全防范培训与教育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保安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5.6.8.2.2企业应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的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5.6.8.2.3企业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中。 5.6.8.2.4企业应在各出入口、重要场所、重要部位安装监控系统,设置值班室,并安排专人值守。 5.6.8.2.5安防设备、设施应有专人定期维护和测试,监控系统由专业企业定期维护和测试,监控录像最低保存一个月以上。 5.6.9.1企业应制定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应进行拆除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辩识,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 5.6.9.2企业欲拆除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物质的,应先吹扫、置换、清洗干净,经检测、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处置。 5.6.9.3拆除的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1.1企业应对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分级审批手续和现场许可程序;作业方案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辩识、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危险性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动火作业; 2) 置换作业; 3) 高空作业; 4) 深坑作业; 5) 电工作业; 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 起重吊装作业; 8) 高压设备维修作业。 5.7.1.2企业应制订作业方案和应急方案,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指挥作业;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活动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严禁离开监护岗位。 5.7.2.1企业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及《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示、标志。 5.7.2.2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7.2.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5.7.2.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抢修、动火、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在检维修、施工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便道和警示灯。 5.7.2.5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规定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牌。 5.7.2.6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确保无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并保存检查记录。 5.7.3.1企业应在实施危险性作业活动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7.3.2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企业作业活动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7.3.3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7.3.4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置换、通气、抢修等作业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规定。 5.7.4.1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5.7.4.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7.4.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并落实具体安全措施。 5.7.4.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 企业应对作业过程、施工工艺等实施变更管理,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可能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1.1范围与评价方法 5.8.1.1.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8.1.1.2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 常规和异常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5.8.1.1.3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2)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 故障树分析(FTA); 4) 事件树分析(ETA); 5) 工作危害分析(JHA)等方法。 5.8.1.1.4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 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 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5.8.1.2风险评价 5.8.1.2.1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5.8.1.2.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加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5.8.1.3风险控制 5.8.1.3.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以及个体防护措施。 5.8.1.3.2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8.1.4风险信息更新 5.8.1.4.1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5.8.1.4.2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8.1.4.3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8.2.1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物质名称和数量、性质; 2)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 3)管理制度; 4)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5)评估报告; 6)检测报告; 7)监控检查记录; 8)重大危险源备案记录等。 5.8.2.2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送当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8.2.3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8.2.4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5.8.3.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8.3.2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并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5.8.3.3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台账。 5.8.3.4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的结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所有的安全隐患从提出、整改、回复到复查确认必须形成“闭环管理”,并建立详细的隐患及隐患整改档案。 5.8.3.5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5.8.3.6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9.1.1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5.9.1.2企业应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作业项目(如场站的噪音、焊接现场的锰元素等)进行检测和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9.1.3企业应每年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禁忌症体检,及时对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治疗,及时调离患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9.3.1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9.3.2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5.9.3.3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9.4.1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9.4.2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10.1.1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5.10.1.2企业应建立与安全生产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 5.10.2.1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包括:抢险抢修器材、个体防护用品、通讯器材、交通运输工具等。 5.10.2.2企业应做好应急救援器材的保管、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5.10.2.3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录,相关应急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电话号码应置于明显位置,保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 5.10.2.4企业应完善应急救援信息管理,按规定发布应急指令。 5.10.3.1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5.10.3.2企业应在接到抢险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抢险急修,及时妥善处置险情,避免事故发生。 5.10.3.3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估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5.10.3.4企业应定期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尤其是在重大险肇和事故发生后,并及时修订完善。 5.10.3.5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11.1.1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5.11.1.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与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11.1.4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11.2事故救援5.11.2.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事故分类分级规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与救援,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1.2.2企业供气范围内突发燃气事故的,应迅速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抢险与救援。 5.11.3事故调查和处理5.11.3.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严禁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11.3.2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开展调查处理。 5.11.3.3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 5.11.4事故档案5.11.4.1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相关资料。 5.11.4.2企业应建立事故管理台帐。 5.11.5未遂事故管理5.11.5.1企业接报并确认未遂事故后,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立即从安全行为、工具设备、工作场所、个人因素和管理因素的角度,全面分析原因,查找根源,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 5.11.5.2企业应建立未遂事故管理台帐。 5.12.1.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5.12.1.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5.12.1.3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6 附则6.1本规范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并负责解释。 6.2本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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